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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