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