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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