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