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财政对劳务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支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