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