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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