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