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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