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