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