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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