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以外,从事与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