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