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生态修复、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等资金支持力度。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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