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以及历史文物、遗址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利用,推进传统文化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