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补偿制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或者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