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休闲体育、生态工业、临港经济等产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东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渔业资源优势,支持技术创新,优化渔业生产模式,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东平湖生态经济。
东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资源共享,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
东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渔业资源优势,支持技术创新,优化渔业生产模式,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东平湖生态经济。
东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资源共享,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