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加强东平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建设,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