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东平湖生态系统治理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湿地、矿山、森林等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合理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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