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建立东平湖定期清淤制度,制定东平湖清淤和沉积污染物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善东平湖底泥质量,提高东平湖蓄滞洪容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