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环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实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强化畜禽养殖、渔业养殖规范化管理,采用清洁养殖、绿色种植、资源化处理等方式,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减少农药、化肥对东平湖水体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