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东平湖供水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扶持。
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东平县人民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对东平湖进行生态补偿。
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东平县人民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对东平湖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