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授权,根据南水北调调水水量和东平湖雨洪资源量,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将东平湖作为山东省重要的战略水源地。
在东平湖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用于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
在东平湖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用于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