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汶河生态流量控制制度,对大汶河沿线闸坝等拦蓄水、引调水工程进行统一调度,达到戴村坝生态流量控制目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黄河河务等部门合理划定东平湖生态水位,建设引黄补湖工程,协调生态补水量,保证东平湖生态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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