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推进东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入湖输水河渠,构建循环通畅、功能完善的水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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