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应当严格遵守东平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东平湖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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