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确保东平湖蓄滞洪基本功能的同时,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功能区范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