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洪水风险特点、防洪工作和生态保护需要,按照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保障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