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以及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