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编制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统筹解决东平湖生态修复、蓄水防洪、综合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