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条 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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