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产生活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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