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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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调供水调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产生活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条 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 第四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编制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统筹解决东平湖生态修复、蓄水... 第五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 第六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东平湖蓄滞洪功能、蓄水调水功能以及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第七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洪水风险特点、防洪工作和生态保护需要,按照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防洪... 第八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确保东平湖蓄滞洪基本功能的同时,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 第九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应当严格遵守东平湖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统筹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加强防洪蓄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确保... 第十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推进东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入湖输水河渠,构建循环通畅、功能...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汶河生态流量控制制度,对大汶河沿线闸坝等拦蓄水、引调水工程进行统一调度,达到戴村坝生态流量控制...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东平湖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大汶河入湖口、南水北调入湖口设立水...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授权,根据南水北调调水水量和东平湖雨洪资源量,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第十五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东平湖供水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东平湖环湖垃圾收集、转运以及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生...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环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实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强化畜禽养殖、渔业养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东平湖和大清河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东平湖和大清河的机动船舶应当... 第十九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建立东平湖定期清淤制度,制定东平湖清淤和沉积污染物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善东平湖底泥质量,提高...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平湖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芦苇、蒲草、菹草等水生植物开展综合整治和科学利用,降低植物腐烂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东平湖生态系统治理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加强东平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开...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或者侵占、分割湖泊; (二)向水体...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休闲体育、生态工...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镇、村和社区的建设布局,推进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补偿制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或者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转产转业的农民、...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以及历史文物、遗址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利用,推进传...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生态修复、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以外,从事与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