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东平湖蓄滞洪功能、蓄水调水功能以及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土地用途和用地类型。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防洪、绿色生态屏障、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防洪、绿色生态屏障、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