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统筹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加强防洪蓄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确保东平湖防洪应急处置及时、行洪通道畅通,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