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东平湖和大清河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东平湖和大清河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的机动船舶,不得进入东平湖和大清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