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