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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