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