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