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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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
第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
第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
第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
第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表决议案的办法...
第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组)会议。
第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
第十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组)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
第十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
第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
第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第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
第十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
第三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