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