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