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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