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