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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