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