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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