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可以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县(市、区)驻本乡镇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受理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八)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九)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召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