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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